918博天堂(中国)搜狗百科

     
      通知公告 更多>>
    2025年春节廉洁过节提醒
    新年扬清风 元旦廉味浓 | 元旦廉…
    廉洁守纪扬正气 欢度国庆慎微廉 |…
    风清气正育师德 廉洁自律迎中秋 |…
    廉洁提醒|粽叶飘香时,廉洁记心间
    廉洁过五一,纪律要牢记
    春光无限好,清明更“清明”| 清明…
    廉洁过春节 清风迎新春|山东化工技…
    【廉“节”提醒】风清气正过元旦,廉…
    【廉“节”提醒】廉洁过中秋,清风迎…
    教师节廉洁提醒|身正为范 廉洁从教
    【廉洁提醒】紧绷纪律弦 廉洁过端午
    关于“‘严真细实快’作风整治”和“…
    廉洁提醒|“五一”快乐 同守廉“节…
    【廉洁提醒】心中有清明 行动守清明
    宣传教育 您现在的位置:918博天堂 - 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 - 宣传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案例解析(九)
    添加日期:2024/5/29 16:31:42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2126次
     

    一、《条例》条文: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二、学习提示
         关于第六十四至第六十六条,大家可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条款阅读,理解党纪与法律的衔接,以及党纪严于国法的体现。


    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李某,某省属大学教师,中共党员。2015年5月,李某在香港某大学做访问学者期间,擅自参加境外势力组织的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并在某大学组织时政论坛,以报告会、讲座的形式,公开质疑我国提出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被境外某媒体和网络报道,造成严重不良的政治影响。李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2:
          某高校党员教师在公派到国外留学期间,受到西方敌对势力的反动宣传和影响。回国后,在境外敌对势力的怂恿和资助下,该教师未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在国内成立了由多人组成的“某国际发展联合会”,自任会长,并制定了反动政治纲领。该联合会利用民间组织身份,以学术研究及慈善捐款为名,采取资助、合作等方式,从事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的非法活动。该高校教师身为党员,在国(境)外敌对势力的授意、支持下,成立反动非法组织,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被给予党纪处分。


          典型案例3:
         湖北省商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秦军,2008年至2011年任武汉市政府副市长,为谋求“祛病消灾保官运”,两次请“风水术士”到其父亲墓前看风水、“烧符作法”;2014年下半年,再次请“风水术士”为其画符并按要求随身携带。2015年5月,秦军在担任襄阳市市长期间,听信属相“相生相克”说法,并前往寺庙求证与其“相生相克”的生肖,后据此更换身边工作人员。此外,秦军还存在对抗组织审查等违反政治纪律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典型案例4:
         周某华,四川省沐川县舟坝镇夏寨村村民,女,71岁,1968年1月入党。后组织、煽动该县村民周某某参加邪教活动,被沐川县公安局给予周某华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并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典型案例5:
          普安县青山镇兴隆村马路河组党员李选国,于2010年开始信奉邪教,教唆本组其他村民信奉邪教进行集体祷告,李选国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6:
          一灵修组织打着“灵魂塑造”的旗号,利用人们对精神寄托的渴望,设计出看似玄妙的课程与活动,将一大批寻求心灵慰藉的人引入精神控制的陷阱,使他们在心理上完全依赖该组织,并心甘情愿地掏出大笔金钱投入这场虚假的“灵魂觉醒”之旅。殊不知,他们等来的并不是救赎,而是万劫不复的深渊……
          2016年11月,长期从事心灵疗愈推广和代理的邓海鹏不满足于为别人打工,便在广东深圳自己成立了一家公司,代理了境外某知名心灵疗愈课程,负责该课程在国内的推广、招生、后勤保障、现场翻译等工作。在培训过程中,邓海鹏因极具诱惑力和煽动性的风格吸引了众多追随者由“学员”转变为“义工”为其服务,并将徐某等4名核心骨干义工纳入他的“常委会”群组。
          2021年,邓海鹏终止代理该课程,但将其知识杂糅宗教、灵修、心理学等内容,自创以“集体场域”邪说为核心的“灵魂塑造”理论,并持续扩大义工队伍。除了靠培训活动吸引新人,邓海鹏还会把现有学员的“资源”据为己有。黄某原本从事家庭关系心理咨询行业,手上有一批客户,人脉广,也善于交际。邓海鹏认为她会为自己带来利益,所以想尽办法把她从学员“转化”为义工,同时“吸收”了她的客户。2022年5月前,黄某等3人陆续进入邓海鹏的“常委会”群组,自此形成了以邓海鹏为首的主要决策管理层。
          之后,邓海鹏将培训总部搬到了福建厦门,并进行了一系列操作:一是在全国范围设立了八大生态片区,并分别成立了9家关联公司;二是制定各地培训的标准化流程及招揽学员的“话术”文本;三是设立新的学员推荐代理制度,每成功推荐1名新学员,就拿出其学费的30%,其中一半归推荐义工,另一半归所属生态片区(后期改为35%,其中片区20%、义工15%)。
          在此过程中,邓海鹏的“信徒”形成了“学员—普通义工—片区义工—中心义工—核心义工”的晋升通道。徐某、黄某等7名“常委会”成员即为核心义工,他们或担任各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中心负责对接各片区的“统筹”,不仅是邓海鹏决策前的主要商议对象,也是其发展、蒙蔽、控制其他学员和义工的主要参与者和积极推动者。
          2021年,为广收学员敛财,邓海鹏让徐某牵头组织义工撰写了《生态喂养实践手册》,旨在诱使群众参加学习培训。同时,还加工了大量具有蛊惑诱导性质的“见证案例”,宣称参加培训后病不治自愈,家庭变和睦,事业变顺遂等,并在各新媒体平台开通专门账号进行宣传,由专人负责运营。
          邓海鹏要求团队重点“发展”患有心理疾病或有家庭矛盾的人。如果有人对这些宣传内容感兴趣,客服就会与其联系,并进行初步分类,引导其前往就近的培训点。等人到达后,义工会有针对性地使用招揽话术,引导他们掏钱参加“灵魂塑造”培训。2021年10月、2022年5月、2022年8月,邓海鹏先后在上海、厦门举办三场“灵魂塑造”培训会。
          遭遇困难、走投无路时,有人免不了寻求外力帮助。邓海鹏就是抓住了他们的这种心理,编造出“人之所以遇到疾病、困苦、家庭等问题,是因为灵魂没有被唤醒”“在神的集体场域里可以唤醒灵魂,只要灵魂被唤醒,就可以疗愈一切问题”之类的谎言,诱使求助者支付高昂的学费。
          截至案发,该培训机构所涉的被害人遍及全国20多个省30多个地市共3600余人,其中还包括多名未成年人。诈骗金额高达1100余万元。
          如此多的学员和义工,邓海鹏如何服众,又是怎么进行管理的呢?这就离不开他所树立的绝对权威。
          培训中,邓海鹏声称“厦门总部”所在地是宇宙中心,是“集体场域”最强的地方,而他自己是“神选中的管道”,也就是“神选之人”,不臣服于神或者退出场域的学员会被神“运作”(发生不好的事)。同时,在日常工作中,邓海鹏也会时刻注意可能威胁到他地位的人,发现他们有自作主张的苗头后,会在总部召开专门会议,要求中心义工每人都要发言揭批其“篡权”行为。
          “只有在集体场域中,个体的生命才得以发现它的位置、价值和完整性。”邓海鹏以“集中办公”为由对学员进行封闭管理,借机洗脑,不允许他们随便外出,不让他们与外界联系,并通过义工强化对学员的监督管理。
          邓海鹏还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规矩,如果没有按照他的规矩办事或者办错,就要接受惩罚,在微信群内发红包当作罚款。一名做校对的中心义工表示,自己总共被罚了2万元左右:“校对好的文章发出后,每发现一处错误,相关责任人每人要罚500元,平时在群里发一个错别字罚50元。”他还提到,在一篇文章中,因为邓海鹏后面没加“老师”两个字,他和另外三名责任人被各罚了5000元。
          据邓海鹏交代,他们组织曾经吸纳过一名叫阿丽的学员。她因患抑郁症选择参加培训,想要从中获得疗愈。在培训过程中,阿丽表示自己的病情有所好转,不用再吃精神类药物了。邓海鹏等人还专门把阿丽的案例制作成宣传文章对外发布。但此后不久,阿丽病情恶化,变得精神失常。“我们就把这个事情盖下来,不再对外说了。”
          邓海鹏还提到了一个叫轩轩的男孩,是西南片区某个义工的儿子,非常有绘画天赋,能够把他们培训分享的场景用漫画表现出来。邓海鹏想让他参与宣传工作,于是让家长带着他去培训分享和集中办公,导致轩轩不得不中断学业。
          邓海鹏到案后供述,他此前有过三段婚姻,均以离婚告终,并育有一女。然而长期以来,他一直营造自己不近女色、为追求生命的真谛单身至今的“崇高”形象。在开展培训期间,他主动与5名女学员谈恋爱或发生性关系。学员小雨说,她原本是有家室的,但邓海鹏每天给她灌输“我跟神核准了三次,是神把你安排到我身边的”“我们在一起会滋养场域”“如果不和我在一起,神会运作”等观念。其间,小雨曾多次向其他学员表示自己并不喜欢邓海鹏,而是因为神的指引才接受的。后来,小雨怀了邓海鹏的孩子,不得已流产。而内心对丈夫和家庭的愧疚,加上邓海鹏的精神控制,她最终选择了和丈夫离婚。
          2022年3月,厦门警方接到关于邓海鹏及其培训机构诈骗的举报,立即成立专案组调查。同年10月,警方一举摧毁了以邓海鹏为首的犯罪集团。2023年2月9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将该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思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吴雅峰表示,该案定罪的主要证据是该组织制作的大量培训视频、文稿、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这起案件的电子数据多达213T。”吴雅峰介绍,除了数据量巨大给审查工作带来的困难,追究刑事责任人员范围也成为一大难题。“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除主犯邓海鹏以外,其余对迷信行为起到作用的人员多、层级复杂,且兼具帮助犯与被害人的双重角色,对这些人员是否都给予刑事处罚尚无明确标准。”对此,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研讨后,以“打击极少数、挽救大多数”为原则,最终确认将主犯邓海鹏和核心组织“常委会”成员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其余在案发前已经离开该常委会的人员或者仅起到事务性作用的人员均只作为案件证人处理。
          思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第一,本案符合迷信特征,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邓海鹏自诩为“神的代言人”,以心灵疗愈为幌子,通过集中办公、严格管理等方式实现对“学员”和“义工”的精神控制,造成他们对邓海鹏个人和其歪理邪说的盲目信仰和崇拜。“常委会”成员徐某等7人在邓海鹏传播“灵魂塑造”迷信理论过程中,为邓海鹏犯罪行为的扩大、升级提供帮助,属于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帮助犯;第二,本案系以迷信作为敛财手段的诈骗犯罪。邓海鹏通过收取高额培训费、发展学员代理制等途径,不断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刑法规定;第三,邓海鹏以迷信邪说诱骗女学员小雨后,小雨在被精神控制的情况下与邓海鹏发生性关系,邓海鹏同时构成强奸罪。
          经检察机关依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被告人徐某等7人自愿认罪认罚,而邓海鹏对“灵魂塑造”的迷信性质并不认可,不符合认罪悔罪条件。2023年3月9日,思明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邓海鹏、徐某等8人提起公诉。思明区法院于同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海鹏犯诈骗罪、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10万元;认定被告人徐某等7人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公开宣判后,被告人邓海鹏上诉。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个利用“灵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组织彻底覆灭。

     
     
    版权所有:918博天堂 | 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北辛东路5008号 | 邮编:277599 | 电话:0632-5823992 | 技术支持:滕州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