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条文: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阿某,某地党委宣传部原副部长。阿某深受反动书籍毒害,具有强烈的民族分裂思想。其利用职权,阴谋策划通过新闻媒体向群众灌输民族分裂思想,以达到改变群众对中华民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同的目的。阿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维护祖国统一这一重大原则上未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造成严重影响。阿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2:
阿某,某校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其具有严重的“双泛”主义和民族分裂思想,不断通过学报篡改历史,捏造史实,向校园渗透“双泛”主义和民族分裂思想。阿某曾在某大学作反动宣讲,歪曲民族历史、国家历史,挑拨民族关系,极力鼓吹将新疆分裂出去。阿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3:
尼某,某地方师范918博天堂人文分院副院长,中共党员。尼某在国外留学期间,加入某境外分裂组织。回国后,其通过发表文章、课堂灌输的方式,丑化其他民族、排斥中华文化,肆意煽动民族仇恨、挑拨民族关系,疯狂传播民族分裂思想,毒害了大量青少年学生。尼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4:
希尔扎提·巴吾东,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秘书长,曾任自治区司法厅厅长、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2018年6月5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希尔扎提·巴吾东为达到分裂国家目的,以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为掩护,长期策划实施分裂国家活动。其以宗教为幌子,采取政治拉拢、宗教扶持、经济帮助、法律庇护等方式,唆使、支持、纵容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公开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和民族分裂思想,为实施分裂国家、暴恐活动培植思想土壤,提供行动环境;其长期在和田地区墨玉县充当“三股势力”保护伞,为“独立建国”保留“火种”;在经济上扶持分裂分子,积极储备分裂资金,并主动或者通过境内分裂分子勾结境外分裂势力,以达到分裂新疆目的。
自2002年起,沙塔尔·沙吾提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厅长、自治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在其授意下,大量宣扬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内容的文章被编入2003版和2009版教材。
经审查,该教材中具有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内容的问题课文共计84篇,其中2003版41篇,2009版43篇。该批教材在全疆印发2500余万册,时间长达13年之久,232万名维吾尔族在校学生及数万名教育工作者使用该教材,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在上述教材的影响下,阿不都沙拉木·阿不都外力、木太力甫·库尔班等人(均已判刑)参与实施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阿布力孜·热西提(已判刑)参与实施“4·30”乌鲁木齐火车南站暴力恐怖犯罪活动;阿提坎木·肉孜(已判刑)参加以中央民族大学原教师伊力哈木·吐赫提为首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并成为其骨干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庭庭审中,依法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宣判后,二人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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