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条文: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2012年2月6日至7日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事后,侦查机关依法对此进行调查。6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依法终止王立军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9月17日,王立军叛逃、滥用职权案因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9月18日,王立军受贿、徇私枉法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明知他人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徇私枉法,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授意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合法审批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2年9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对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王立军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叛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典型案例2:
2016年11月16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经中央有关部门和浙江省追逃办密切协作,潜逃海外13年之久的“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回国投案。
2016年11月16日,“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回国投案。外逃13年、逃窜6个国家、申请3次政治避难……杨秀珠脾气倔强、性格固执,加之亲情淡漠,曾一度抱着“死也要死在国外”的顽固对抗心理。
针对此案特点,中央追逃办将该案确定为“劝返、遣返、异地追诉”三管齐下、以劝返为主的追逃策略。在办案机关精心准备下,中方向外方提供了大量证据,有条不紊地推进异地追诉,挤压杨秀珠的生存空间,瓦解其宁死不归的顽固心理,为劝返打下基础。在漫长而艰难的追逃过程中,办案机关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她的信息,一刻也没放松过。为推进杨秀珠案,2014年以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直接指挥下,中央追逃办召开了80余次协调会和推进会。最终,杨秀珠在无处可逃、无钱可花、无人可靠的情况下,不得不放弃了徒劳无功的最后挣扎,要求“无条件回国接受法律惩处”。
典型案例3:
金某,某市国有银行副行长,中共党员。金某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多次接收贷款客户的礼金和消费卡,内心一直非常忐忑。2017年5月,金某因公赴美国出差,中途得知自己的违纪行为已被组织调查后,决定“孤注一掷”,留在美国谋生,不再回国。
金某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构成外逃行为。党员违纪后外逃,不仅表明本人毫无认错悔改之意,而且是错上加错,表明其已彻底背叛了党的事业,完全丧失了党性原则,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4: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副市长金昭,利用分管外事旅游工作之便,以各种名目安排本人用公款出国,打着考察工作之名行个人娱乐之私,先后数十次出国境。金昭“出访”可谓“点多面广”,足迹遍布欧亚、美洲大陆等。金昭把出国访问考察当成了个人游玩、挥霍奢侈的契机,擅自变更考察路线,完全丢掉了一名共产党人的品格。
金昭违反外事纪律参与境外奢靡活动的花销从哪里来?某次金昭去欧洲前将下属单位负责人叫到办公室,表示“陪同领导出国考察需要一些费用”。该单位负责人通过旅行社兑换了美元交到了金昭手中。金昭漠视纪律,终受到党纪严肃处理,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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