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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案例解析(二十八) |
添加日期:2024/6/21 17:16:46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230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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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条文: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条文解读:
擅自脱离组织,是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的党组织或者负责人请示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单独行动,组织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为。这里强调其为擅自离开组织外出,但不存在“出走不归”的主观动机。党员、干部要切实强化组织意识,即便身处国(境)外,也要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肩负职责使命,严格遵守纪律约束,维护好党和国家形象。
二、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江门市委原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毛荣楷,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临时出境期间擅自脱离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毛荣楷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根据有关法规,给予毛荣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案例2:某国家局工作人员张某(中共党员)驻英国工作期间,未向主管部门请示报告,擅自离开驻地参加英国某公司为期3天的面试。面试结束后,张某向原单位申请提前退休,隐瞒了其参加英国某公司面试的情况,并在退休次日即与该公司签订了工作协议。
典型案例3:张家界市委外宣办原主任王建军,违反组织纪律,在因公出境期间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私自与境外人员联系、交往,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王建军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根据有关法规,给予王建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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